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及《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市監辦發〔2023〕3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5月29日
附:
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管理,規范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定程序,提高標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場監管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備案、實施評估、復審等行業標準的制定活動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制定行業標準,應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原則,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市場監管領域科學技術成果,提升市場經濟環境與競爭秩序,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四條 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備案、實施評估、復審和快速制修訂等工作程序依照《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行業標準提倡自主創新,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行業標準應與現行的國家標準、其他行業標準相協調。
第六條 行業標準代號為 MR。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發布行業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負責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宏觀管理;
(二)公布行業標準發展規劃和計劃;
(三)負責行業標準立項計劃下達、批準發布、備案;
(四)審議、決定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總局信息中心承擔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的組織協調工作(以下簡稱組織協調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標準化工作政策法規在市場監管行業的貫徹實施,組織起草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相關規定,起草、實施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建立和完善行業標準體系;
(二)組織籌建和管理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并承擔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承擔與本行業國家標準化工作、其他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協調;
(四)具體負責協調推進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編號、發布前審核等工作,辦理行業標準的備案;
(五)組織開展行業標準的培訓、宣傳工作;
(六)組織協調行業標準監督檢查、實施評估、復審工作;
(七)組織協調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活動并承擔有關工作;
(八)承擔總局委托的行業標準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條 總局各司局(以下簡稱各司局)指導、參與本業務領域內行業標準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協助組織協調部門推薦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和分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指導本業務范圍內行業標準化分專業技術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三)在本業務領域內負責提出制修訂行業標準的立項建議;
(四)參與本業務領域內相關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
(五)負責本業務領域內相關行業標準技術審查及貫徹實施工作;
(六)協助組織協調部門開展業務范圍內監督檢查、實施評估、復審工作。
第十一條 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參與行業標準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提出本地區制修訂行業標準的立項建議;
(三)協助組織協調部門推薦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和分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參與相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與技術審查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協助組織協調部門開展本地區監督檢查、實施評估、復審工作。
第十二條 行業標準承擔單位(包括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所承擔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標準編制工作;
(二)配合組織協調部門開展行業標準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工作;
(三)協助組織協調部門負責所承擔行業標準的宣貫、培訓、實施評估工作;
(四)完成組織協調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行業標準規劃、標準體系進行科學論證;
(二)參與行業標準立項、技術審查、復審等評審工作;
(三)為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發展提供建議、指導、論證和評審等。
第三章 行業標準立項
第十四條 相關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可以向組織協調部門提出行業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立項建議。鼓勵市場監管領域的團體標準轉換成行業標準。提出立項建議,應當書面說明制定或者修訂行業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范圍等內容。
第十五條 組織協調部門每年組織公開征集行業標準制修訂需求,組織開展行業標準立項工作,立項審查結果報總局批準后下達,公布行業標準項目制修訂計劃。行業標準項目制修訂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主要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十六條 組織協調部門在審核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采用行業標準快速制定程序,簡化相關環節的工作程序或縮短相關階段實施周期。
第四章 行業標準制定
第十七條 行業標準制定周期一般不超過 24 個月,修訂周期一般不超過 18 個月。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組織協調部門批準,延期一般不得超過 12 個月。
第十八條 組織協調部門統一管理行業標準的征求意見、審查、報批、編號、備案以及標準文本和目錄的匯編工作,行業標準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行業標準發布后,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行業標準實施后,組織協調部門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 5 年。
第五章 行業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條 組織協調部門、各司局、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行業標準承擔單位可以根據其職責和實際工作的需要,開展相關行業標準的宣貫工作。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行業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向組織協調部門反饋。
第二十二條 總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結合市場監管年度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抽查等方式。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其職責,對其所轄區域內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行業標準實施后,本著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總局根據需要組織選擇一定數量的行業標準進行實施效果評價。
第二十四條 鼓勵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行業標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根據需要和工作實際,總局組建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構建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 總局支持市場監管標準化科學研究,促進市場監管標準化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七條 行業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保障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所需的人才、技術、經費和物資等資源。
第二十八條 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和取得顯著效益的行業標準,納入市場監管領域相關科技獎勵范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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