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如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的決勝之年。市場監管總局的立法工作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推動構建科學系統完備的市場監管制度體系為目標,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大立法統籌協調力度,加快立法進程,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深入推進市場監管規則融合,為市場監管工作長遠發展筑牢法治根基。
一、緊密圍繞市場監管重點工作,科學合理安排立法項目
(一)擬起草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7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商事登記條例、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二)擬制修訂部門規章48部:包括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若干規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辦法、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計量校準管理辦法、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企業標準管理辦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
(三)繼續積極配合立法機關推進的立法項目:繼續配合做好專利法修改的審議工作。繼續配合做好計量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個體工商戶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制修訂工作。
二、著力提升立法質量,推動構建科學系統完備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
市場監管總局成立以來,立法立規工作取得積極成效,共報送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4部,公布部門規章25部,廢止部門規章47部。市場監管規則融合持續深入推進,制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6部綜合性部門規章,構建了統一的市場監管立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投訴舉報和執法監督程序。2020年,市場監管立法工作應更加注重以規則融合促工作融合,更加注重以依法立法促規則完善,更加注重以質效提升促長遠發展,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推動市場監管立法立規工作再上新臺階。
(一)堅持立法服務大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供法治保障
1.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市場監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準確把握市場監管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深入領會、堅決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重大部署,緊密圍繞2020年市場監管重點工作,統籌規劃、扎實推進立法項目。
2.立法工作中要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項,立法涉及的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政策調整,要按照規定向總局黨組請示報告。
3.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市場監管職能,做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等相關立法工作,配合立法機關做好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制修訂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二)堅持立法質效并進,著力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1.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提高政治站位。起草立法草案要立足市場監管大局,以促進融合為原則,以推動工作為目標,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
2.聚焦解決基層實際問題。要堅持問題導向,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提高立法實效。要注重聽取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意見,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的意見建議,涉及藥品監管、知識產權執法的立法項目應當充分征求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充分發揮市場監管法治工作基層聯系點作用,暢通民意表達和反映渠道,使立法更接地氣。對于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要充分吸收采納,關注解決基層市場監管執法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要加強對地方市場監管立法工作的聯系指導。
3.提升立法水平和綜合協調能力。起草立法草案要遵循立法技術規范要求,做到邏輯縝密、語言規范、言簡意賅。要注重處理好立法與改革的關系,提高立法與改革銜接的精準度,在制度層面確保改革措施的依法高效、系統完備。要注重處理好監管與市場、監管與發展、監管與企業、監管與社會的關系,努力推進市場監管體系和能力現代化。要注重處理好市場監管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的關系,厘清部門間職責邊界,使市場監管在原有基礎上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拓寬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和方式。起草、審查立法項目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眾的意見,對社會有重要影響的規章應當進行論證咨詢。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及時反饋意見采納情況。起草、審查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要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充分采納、正確處理各方意見,確保立法傾聽民聲、體現民情、匯聚民意、集中民智、深得民心。
5.要嚴格依法立法。起草規章草案應全面準確理解把握現行法律法規,確保規章內容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有關規章協調、銜接。規章不得超越法定權限,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的,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法規的授權,規章不得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起草、審查立法項目,要嚴格依照立法程序開展工作。法制審查要對標規章備案審查要求,圍繞規章草案的合憲性、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確保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實體合法。
6.要加強立法研究。充分發揮市場監管法治研究基地作用,開展立法委托研究和咨詢論證。加強對有關制度預期效果的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加強對國際規則的研究,開展我國法域外適用、新技術新領域等相關法律制度研究,為相關立法提供必要支撐。對標即將出臺的民法典和修訂中的行政處罰法,對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相關法律制度開展研究,提升立法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三)全面開展規章清理,深入推進市場監管規則融合
對市場監管部門規章進行梳理研究,堅持立改廢并舉,對因職責調整需要,與上位法不符,部門規章之間規定不協調,過于陳舊、不適應實踐發展的部門規章,及時進行修改廢止,分步驟開展清理工作。
(四)加強立法宣傳解讀,增強全社會法治觀念
進一步加強新制修訂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解讀,使立法工作的過程成為宣傳普及法律法規、弘揚法治精神的過程。一方面,組織針對基層市場監管干部,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的法治培訓,起草單位應選派業務骨干針對制修訂的重點內容,以及執法中的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系統全面的培訓。另一方面,創新宣傳方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促進廣大人民群眾知法懂法,提高人民群眾認可度、滿意度。對于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要加強立法輿情回應,主動發聲,解疑釋惑,增強各方面的認同,消除群眾顧慮,凝聚社會共識。
三、做好立法計劃的貫徹落實
總局各司局和藥監局、知識產權局要把立法工作計劃的執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精細流程管理,強化責任落實,加快工作進度。起草過程中要廣泛征求意見,充分協商一致。部門規章第一類項目務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將送審稿及有關材料送法制審查,為審查、審議等工作留出合理時間,力爭年底前完成。部門規章第二類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要確保高質高效推進,按期送審。
法規司要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法制審查中發現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未充分征求各方意見、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形,應當退回起草單位。對于審查中發現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和修改的重要問題,應當及時提出審查意見,請起草單位進行研究論證,修改完善。
對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妥善處理分歧,力爭達成共識,切實保障立法項目按時完成。經反復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法規司、起草單位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報總局領導協調或總局局務會議決定。
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規章清理工作,按照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嚴格對照上位法規定,對本單位起草、執行的部門規章進行系統研究,及時提出修改、廢止建議方案,并積極配合做好審查、審議等工作。
除立法工作計劃項目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各項改革舉措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或開展改革試點工作需要暫時調整法律、行政法規適用的,各有關單位要及時提出立項(包括起草、修改、廢止、授權等)建議,經總局分管領導同意后,研究提出草案送審稿,并對改革舉措、立法背景等作出說明,依程序送法規司審查。經研究論證后,草案成熟時,可以提請總局局務會審議。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立足基層執法實踐,支持配合、積極參與總局立法工作,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研提意見。同時,切實推進市場監管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制定、修改、廢止工作,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立法項目表
法律、行政法規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
反壟斷局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
質量監督司 質量發展局 |
3 |
商事登記條例 |
登記注冊局 |
4 |
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 |
人事司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
認證監管司 認可檢測司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藥監局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
知識產權局 |
部門規章
第一類項目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8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
登記注冊局 |
9 |
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 |
反壟斷局 |
10 |
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若干規定 |
價監競爭局 |
11 |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
價監競爭局 |
12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網監司 |
13 |
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 |
質量發展局 |
14 |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
質量發展局 |
15 |
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 |
質量發展局 |
16 |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質量監督司 |
17 |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辦法 |
食品生產司 食品經營司 特殊食品司 |
18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
食品生產司 |
19 |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食品經營司 |
20 |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 |
特殊食品司 |
21 |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
特種設備局 |
22 |
計量校準管理辦法 |
計量司 |
23 |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
標準技術司 |
24 |
國家標準樣品管理辦法 |
標準技術司 |
25 |
企業標準管理辦法 |
標準創新司 |
26 |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
認可檢測司 |
藥監局、知識產權局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27 |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28 |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29 |
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0 |
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1 |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2 |
化妝品注冊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3 |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4 |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5 |
牙膏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6 |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
知識產權局 |
37 |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
知識產權局 |
38 |
官方標志保護辦法 |
知識產權局 |
第二類項目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39 |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 |
信用監管司 |
40 |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
信用監管司 |
41 |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
信用監管司 |
42 |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 |
信用監管司 |
43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 |
信用監管司 |
44 |
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若干規定 |
價監競爭局 |
45 |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
廣告監管司 |
46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
特殊食品司 |
47 |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
認證監管司 |
藥監局、知識產權局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48 |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49 |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50 |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51 |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52 |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53 |
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54 |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
知識產權局 |
55 |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
知識產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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